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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新冠相关症状互联网诊查费纳入医保报销 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1月8日起,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为确保人民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发挥“互联网+”医保服务,助力新冠患者在线诊疗,市医保局第一时间落实要求,出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对具备互联网医院资质、互联网诊疗服务资质的公立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诊疗平台开展互联网首诊服务,在线开具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处方的可收取互联网首诊诊查费。互联网首诊诊查费价格遵循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按照我市现行门诊诊查费标准核定,同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互联网处方实行与线下相同的医保报销政策。(本报记者) |